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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大学生也不能“法外施恩”

稿件来源:北京青年报 作者:hgh2005 发布时间:2006-10-22 阅读次数: 我要投稿
“   在校大学生失足可以暂免起诉”———乍听到这样的消息,以为是愚人节的假新闻。但有媒体言之凿凿地报道,才相信竟然真有这样的事情发生。而且按照最先披露的媒体说法,这样的事情不但发生,而且已经作为一项“政策”而“出台”,就等着今后贯彻实施。

    按照媒体在报道中给出的说法,出台这一政策所依据的理由是:大学生都是未来的社会精英;他们中的某些人涉嫌犯罪是由于一念之差,完全有改过自新的“可塑性”;而他们一旦因为犯罪而被起诉,就会被学校开除,由此不但断送了他们自己的前途,还让社会少了个精英。所以,对他们就应该暂免起诉。

    可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是现代法治最基本的原则吗?怎么到了大学生这里就可以以如此牵强的理由网开一面了呢?如果上述的理由可以成立,那么又怎么能证明别人的犯罪不是由于“一念之差”,又怎么能证明别人就没有改过向善的“可塑性”,又怎么能证明别人的被起诉就不会耽误其远大的前程呢?难道大学生作为一个群体或个人,仅仅因为多读了几年书,就真的成了比别人更精英,比别人更有可塑性,比别人的前途更金贵,因而在法律面前就应该享有特权了吗?

    诚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作为一种理念,在任何社会中都没有得到过完全的实现,由于权力和财富分配的不公,有权的、有钱的,都可能通过弄权使钱的手段,钻法律的空子、找制度的漏洞,甚至收买执法者以逃脱法律的制裁,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想受到挑战。但是,像这种以某一群体为对象,由司法机关以制度化的方式赋予特权的做法,还真是少见。

    这一消息已经在网上出现,而在消息后面的数百条网友跟帖中,一面倒地对这一做法提出质疑。有网友提出:过去是“刑不上大夫”,现在改成“刑不上大学生”了?一语点出了这一政策的与法不合。

    我们的社会对有学问的人一向都有特别的尊重。这是我们文化传统中值得光大的优秀部分。总体而言,大学生确是有学问的一群,客观上,他们也确实有更大的潜力,为社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所以他们才被奉为“天之骄子”。可是,百姓的尊重不能转化为被尊重者的特权,社会对人才的珍惜,不能“落实”成法律对他们违法行为的“法外施恩”。在现代法治社会中,这都应该是常识。

    爱护人才,有得是另外的办法。出台“暂免起诉”政策的理由之一,是大学生一旦被起诉,学校就会将他们“开除了之”,断送了他们的前程。那让学校别开除他们,为他们保留学籍,刑满再学不就完了?如果怕他们在监狱里落下课程、耽误了学业,为他们开办函授班也是可行的办法。无论如何,修改一下校规,比消解法律的权威更为可行,所付出的社会成本也会小得多了。

                                          作者: 张天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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