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中旬,上海大学决定,81名学习成绩不好、在几个学期内没有修完规定学分的大学生被学校集体劝退。据称,那些大学生之所以会被退学,绝大多数是“玩物丧志”,而纠缠他们的便是网络游戏。(《成都商报》2004年12月31日)
笔者认为,高校如此大规模劝退学生的做法是值得商榷的。诚然,根据原国家教委1990年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要求学生退学可以有诸多的情形和理由,包括“一学期或连同以前各学期考试成绩不及格课程有三门主要课程或四门(含四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实行学分制的学校,不及格课程学分达到退学规定学分数者”等等。对于此类规定的合理性暂且不论,有关教育部门在具体执行此规定时,却应当掌握好“度”,谨慎适用。毕竟,所谓“严格”的另一层含义应当是“慎重”。
这也许缘于一个质朴的道理,那就是宽容和理性是教育的特质。无论是执法机关惩处违法人员,还是单位内部处理违纪事件时,往往遵循的一个原则就是“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可以说,人们对教育这种具有强大感召力和震撼力的方式寄予了厚望,人们相信很多事情可以通过教育予以改善和纠正。那么,在教育的自身领域,更不应忽视这一理念。教育作为阳光下最高尚的职业,原因就在于它能够通过教书育人的方式,将一个无知、莽撞的人教育成有文化、有理性的人。在这一点上,教育的功能不亚于医生的“治病救人”。
那么,在对违规学生的处理问题上,应当采取尽力挽救和感化的措施,帮助其走上正轨。即便是犯有错误的学生,也不能随意使用退学方法。将学生轻易推向社会,恐怕是一种不负责的做法。学生毕竟是学生,单纯学业上的错误,是不能与社会人员因失职、渎职等行为造成的后果相提并论的,那么,在处理方式上,也应当避免采用与单位开除、辞退之类效果等同的做法,尤其要避免使教育机构的某些管理权利有意无意间演化为惩戒学生的“权力”。
随着依法治国乃至依法治校理念的深入,从立法到执行各个阶段、层面都应当加强对学生乃至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的保护,也有必要对当前教育机构及高校自行制定的管理规则进行一番清理和修订,以更加符合法治精神和实际情况。正如德国法学家主张的观点,“举凡教育内容、学习目的、修课目录、学生之地位等有关大学生学习自由之‘重要事项’,皆应以法律明文限制之,或有法律明确之授权。尤其是足以剥夺大学生学习自由之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更应以法律明定其事由、范围与效力,而不得仅以行政命令或各校之学则即予剥夺,此乃法律保留原则之基本要求。”即便在目前法规尚未改进的情况下,也应当慎重行使教育管理权利。树立正确而又与时俱进的教育观无疑是非常重要的。
现在各行各业都在提倡以人为本,教育更不例外。宽容和善待一切学生,真正把学生的切身利益放在心上,应当是教育的宗旨和责任。面对学生的真心忏悔及其父母的苦苦哀求,我们不能不仔细权衡某些做法的利弊以及对一个人的前途影响到底有多大。除了“加大惩戒力度”之外,是否还有更多需要完善的工作,包括学校自身在课业设置、活动安排、日常管理以及与学生之间的沟通交流等方面。这显然也是目前高校应当重视和反思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