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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党员主体地位 推进党内民主建设

稿件来源:中国共产党网 作者:xiaohua 发布时间:2007-09-08 阅读次数: 我要投稿
     胡锦涛总书记6月25日在中央党校发表的重要讲话中,把“坚持党员主体地位”放到了与“坚持民主集中制”同等重要的位置上加以强调,这在党的建设史上尚属首次。这不但丰富和深化了“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科学论断的内涵,更为进一步推进党内民主建设明确了基本原则和努力方向。

  “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的统一党员主体地位,简言之,就是党员在党内的“主人翁”地位。它实际上包含“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两方面的含义,是两者的有机统一。所谓“权利主体”,即党员是党内行使各项权利的主体。党员在党内拥有的权利主要包括:

  第一,讯息知情权。它是党员在党内发挥主观能动性的前提。党员通过参加党小组会、支部大会、党员大会,以及与其担任的党内职务和代表资格相应的会议,通过阅读按规定可以阅读的党内文件,通过接受党组织安排的培训,及时地了解党的各项方针、政策,了解所属党委、支部、小组的党务工作状况,了解党内选举中候选人的情况。

  第二,言论自由权。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口头讨论,并发表自己的意见;有权在党报党刊上参加党组织的关于党的政策和理论的书面讨论。

  第三,表决建议权。党员在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时按照规定参加表决,表决时可以表示赞成、不赞成或者弃权;有权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党中央的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在党的会议上或者向党组织声明保留,并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

  第四,批评监督权。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有权向党组织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的违法违纪事实;有权向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提出处分有违法违纪行为党员的要求;有权向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提出罢免或者撤换不称职党员领导干部职务的要求。

  第五,选举和被选举权。除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外,每个正式党员都享有党内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权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有权经过规定程序成为候选人和当选。

  第六,申辩申诉权。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者做出鉴定时,当事党员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有权为其作证和辩护;党员对党组织给予自己的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者其他处理不服的,有权向自己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申诉;党员认为党组织给予其他党员的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者其他处理不当的,有权逐级向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意见。

  第七,求助和控诉权。党员在政治、工作、学习等方面遇到重要问题需要党组织帮助解决的,有权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党员的合法权益受到党组织或其他党员侵害时,有权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控告;有权要求有关党组织对其提出的请求、申诉和控告给予负责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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