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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全喜:论共和政体

稿件来源:天益讲坛 作者:张绪光 发布时间:2008-07-05 阅读次数: 我要投稿

    谢谢大家,我就讲这么多。
    
    张曙光:刚才全喜就共和问题从古讲到今,讲到古希腊、古罗马的政治制度和体制,也讲到现代英美的共和政治制度,以及这种共和制对于我们中国的启发意义,讨论了很多问题。下面听一下各位专家的高见,先请秋风来评论。
    
    秋风:老高的文章信息量很丰富,刚才又听了报告,我大概讲三点。
    
    首先补充一点,或者说希望高教授再做一些研究,就是说中国的共和传统,或者说共和主义观念与制度的元素,我相信还是有继续研究的空间的。你提到了历史上的“周召共和”,这个其实是比较特殊的,是在天子年幼的时候由两位王公共同处理政务。更值得注意的、也更普遍的现象是:在周的礼治秩序之下,小共同体,即邦国是如何治理的,其中有没有共和的元素。我最近看了薛涌的《论语研究——学而时习之》,刚刚写完一篇书评,我觉得,这本书是论语研究的一个很重要的突破,作者提醒我们关注,在封建的礼治之下每一个小邦国是怎么治理的,他关注的是小共同体,提到了很多日本学者、台湾学者等的研究。包括现在台湾教育部长叫杜正胜,他对周的成百上千小共同体的邦国里是怎么治理的,作了细致研究,把当时的“国”和古希腊的“城邦”进行类比。这可能有点言过其实,但确实值得注意。《春秋》、《左传》、《论语》等书里也都记载了一些很有意思的故事。比如,当时就曾经发生过“国人共逐诸侯”的故事,国人把这些邦君赶跑,新立一个君主,这个君主会国人、或者国人之间会进行“盟誓”。说到盟誓,周武王伐纣,也曾在会紧于八百诸侯盟誓。既然有盟誓,你就可以设想一下他,所建立的政体肯定是不同于后来的专制政体的,而带有一定的贵族共和性质。 
    当然,后世也依然有值得注意的因素,比如,余英时先生所著研究朱熹的书中,提到宋朝的文彦博就说过一句话,“士大夫与天子共治天下”。中国从汉代开始,通过科举制度吸纳民间精英来治理。这样一个士大夫阶层不完全是专制政体下的官僚,而带有某种程度的共和成分。 
    接下来,到了近代,中国面对西方做出反应,中国引入了西方的共和理念。民国就是共和国,不过,我觉得,求共和之实而不论共和之名,清末立宪同样是共和,甚至是更为正宗的共和,古典的混合政体意义上的共和。如果我们用共和的视角来观察清末立宪,也许会有更多新发现。 
    第二点意见,我认为高教授的整个研究都体现了一种“主权焦虑”,试图对其作出回应。他所有的文章基本上都归结到这个点上。今天王利博士在,他是研究霍布斯的,霍布斯发展了完整的主权理论。对这个问题,我也有一点点想法,那就是,如果总是从主权的角度来考虑,那很可能得不到共和。从理论上来说,主权和共和是不兼容的。这样说,就涉及到了共和的定义。高教授的演讲中说到,共和有两个不同的传统,而我比较倾向于古典共和。简单的说,共和就是混合政体。共和和民主当然有很大区别,共和政体就是一种混合政体。既然是混合政体,那就没有主权,你不能说元老院就是罗马共和国的主权者,那肯定不是,平民当然肯定也不是。在一个共和的政体中,没有一个群体或任何一个机构可以宣称自己是主权者。权力或者是被不同群体分享,或者掌握在不同的机构中并且可以相互否决。 
    第三点意见,我想从“普通法宪政主义”的角度来理解共和。在普通法宪政主义的体系中,所有人都参与法律的发现和创造,就像意大利学者布鲁诺·莱奥尼所说,每个人参与制定法律,而不是单中心立法。这样,从法律的角度看,就是人民自我统治,共和恐怕就是这个含义。共和的基础是法律的正义,但究竟什么样的法律是正义的?实证主义的立法模式能否保证法律的正义?显然不能,相反,如哈耶克所说,这样的法律倾向于进行不公平的再分配,从而把人民划分成剥夺者与被剥夺者。也许,惟有通过普通法程序所发现的法律,才是公平的一般性正当行为规则。
    
    张曙光:谢谢秋风。他提出了不同的观点,下面希望大家深入讨论。请建勋发言。
    
    王建勋:首先,我觉得读完这个文章之后,启发很大。洋洋洒洒几万字,比较清晰地论述了共和政体的许多重要问题。前面的理论或者说共和主义历史的讨论我没什么可说的,基本上,我赞成高老师的想法,尤其是对剑桥学派的一些看法。他们把共和主义和自由主义对立起来,我认为这是对共和主义的一个很大的误解。我主要想说以下几点: 
    第一点,高老师刚才提到了以个人主义为核心的自由主义在19世纪、20世纪以来遇到了很多问题。这种个人主义或自由主义被很多人认为导致了个人参与的败落、公民美德的丧失。我认为,这种说法是缺乏根据的。在我看来,个人参与的衰落,以及公民美德的丧失,并不是以个人主义为中心的自由主义的结果,而是国家无所不在的结果。我觉得这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到底是以个人主义为中心的自由主义的结果,还是一个利维坦无处不在的结果?或者,从西方的社会来看,可能是一个福利国家的产物。政府提供一切,只要公民纳了税,政府就会提供一切服务。这样的民主最终导致每个人都成为一个温顺的羔羊。我无需为我个人、为政治共同体的目标而奋斗,我只需要纳税,只需要国家机器给我提供的服务。我觉得,可能是这样一种利维坦导致的结果,而不是个人主义导致的结果。 
    第二点,我想说的是关于积极自由、消极自由的问题。我觉得,在中国的背景下,谈积极自由、消极自由或者第三种自由的话,恐怕还是要关注这些消极性特征最明显的基本自由——言论自由、结社自由、宗教自由等。如果没有这些基本自由的话,那些次一级的权利和自由是无法实现的。因为这些自由可以说是人的立身之本,包括财产权。如果没有这些自由,一个人没有办法成为一个具有独立人格的人,就谈不上其他的。所以,我觉得恐怕还是要有一个先后顺序的问题。 

(责任编辑:Mentle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