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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全喜:论共和政体

稿件来源:天益讲坛 作者:张绪光 发布时间:2008-07-05 阅读次数: 我要投稿

    但是政体学说在现代社会有一个根本性的转变,就是出现了现代意义上的民族国家。刚才几位老师都提到了,就是以绝对主权或人民主权为代表的一个国家学说,它的意义何在呢?我认为,现代国家学说的意义在于,将之前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直接对立的阶级关系,转变为授权和代表所产生的一个虚构:经全体人民同意,主权者代表全体人民的意志。如果说,之前存在着统治者主权和人民主权之间的张力,那么,在霍布斯、洛克、卢梭等人的契约论传统中,就通过信约、授权、代表、人格这样一些构成要素,将直接对立转化为以人民同意为基础的授权-代表关系。无论称之为绝对主权还是人民民主,这种虚构将全体人民的同意和一人(代表者或主权者)决断有机结合起来。在这个意义上,“共和”就变成了国家概念,这是一个国体层面的共和,这种共和当然意味着以人民主权为代表的主权原则,主权必然是共和的题中应有之意。这是我所理解的从古代政体学说中的共和政体到现代国家学说中的共和所发生的转化,结合了自己的一些理解,不当之处还请指正。 
    第三方面,刚才高老师谈到了英国政体和英国的政治传统。高老师将英国在17世纪即1640年代到1680年代的政治思潮分成三个部分,就是激进共和派,以霍布斯和费尔莫为代表的绝对主义思潮,还有洛克对二者的一个综合,我对这些划分都比较同意。但是我想做一点补充的是,激进共和派和霍布斯绝对主义这两个传统,他们所针对的东西是什么,我想有必要回溯到英国革命之前的政治制度,即英国的政治传统。就英国来说,在中世纪到近代都是非常崇尚混和政体论的。混合政体就是要在国王和贵族之间有一个恰当的平衡,这种平衡不允许任何势力成为一个绝对的力量,不允许某一方独大。这是自大宪章以后英国的整个政治传统,我们姑且称之为混合政体传统。那么,如果我们将1640年代到1680年代的变革称之为革命的话,就要问,这场革命的原因何在?共和派和绝对主义都会给出自己的答案。现在看来,问题的症结在于,双方都指责对方偏离了这样一个传统,即混合政体传统中国王与贵族形成的平衡与均势。究竟是议会还是国王在逃离传统?我们的印象似乎是始于对国王征税权的一个争论,国王试图绕开议会直接征税,或者试图寻找直接征税的力量。在这样一个情况下,无论是绝对主义还是共和派都在将责任推给对方。谁偏离了,当然就把革命或者动乱的责任推给谁。实际上正是在对传统政治的偏离中,培根、霍布斯与柯克这些人才结成了死敌。从洛克对他们的综合中,我们可以看到,之后对英国造成很大影响的宪政主义传统其实可以追溯到这个混合政体的古老传统中去,当然,后来孟德斯鸠说,这个传统的根来自日尔曼的森林。无论怎样,在洛克的思想中,我们看到了一副综合的图景,既承认主权原则,又承认主权原则在可实施的方面是有限制的。要把一个绝对的东西变为可操作、可实施的东西,就需要对权力进行某种合理性的改造,所谓权力分立、执行权和法治等等,都在为绝对权力的合法与有效的实施寻找突破口。这就是洛克的综合。我只是想提供一个背景,以便更有利于理解英国宪政主义的脉络。
    
    张曙光:好,谢谢。下面请张翔发言。
    
    张翔:听高老师的演讲,我想到了两点。一个就是高老师讲到的共和主义在当代的发展问题。我不知道您有没有注意到美国宪法学对这个问题的讨论。在美国,从高登·伍德开始有所谓“共和主义复兴”的思潮,但也有对这种思潮的严肃批判。我记得以前浏览过一篇文章,标题大概是《什么叫共和主义,以及它值得复兴吗?》(Richard H. Fallon: What Is Republicannism, and Is It worth Reviving? Harvard Law Review, Vol. 102, No. 7. (May, 1989), pp.1695-1735.),对当代的共和主义有着很深刻的批判。对共和主义的类似批判有不少,我觉得高老师是否也应该考察和关注一下。 
    还有一个问题。高老师一直关注的一个问题可能是共和主义对政体建构的意义,也就是就是政治哲学或政治观念在立国、建国这些层面的应用。但是,在建国、立国问题解决的情况下,共和主义的复兴这种政治哲学思潮的具体的应用又发生在什么层面上?也就是共和主义在日常政治中的应用问题,我觉得这也是值得我们具体考虑的。美国共和主义复兴的思潮在应用层面是落实到宪法论证和宪法解释方法上的。也就是通过对宪法解释方法的改造是落实共和主义的主张。例如共和主义强调公民参与,于是在方法上就有人主张:在每一个具体宪法案件的裁判中,让公众参与进来。或者说让宪法解释的活动,成为公众不断参与政治决策的过程。这是具体的司法层面或者是宪法层面上的应用。这种日常政治中的政治哲学的应用问题,是我们过去所关注不够的。
    
    张曙光:好,谢谢。请薛军发言。
    
    薛军:首先申明一下,我不是专业研究宪法的,只是对此有些业余的爱好。今天来,学习的成分居多。高老师的文章,我读了一遍,自己感觉受到很多启发。最大的启发在于,他抛开对共和政体的名称,而要探求共和政体实质。这种思路对我很有启发。根据我以前学到的知识,说英国政体是一种共和政体,这对我是一种很大的冲击,因为它本来就是君主制嘛。但是高老师通过细致的考证和分析,认为它在君主制的外衣之下实际上有一个共和制的实质。这个结论很有意思。那么这个实质究竟是什么呢,如果我没有理解错的话,其实高老师就是把“权力制约”看成是共和政体的精神内核。正是基于这样一种认识,由于英国政体中存在着实实在在的对政治权力(Power)的制约因素,所以它获得了共和政体的实质。有这样一个实质,它的名称是什么,其实并不重要。这一论述对我很有启发。但也就是在这个问题上,对高老师的发言进行评论的秋风、王建勋他们要强调的也是这层意思:如果你要讲实质,不讲形式的话,你也要以同样的标准来分析中国目前的现实。要讨论,例如中国目前究竟是否是只有共和之名,而无共和之实这样一种状况。在这个问题上,高老师或许有必要注意一下论述上的前后一致问题。 
    关于共和政体的实质内涵,我利用这个机会谈一谈自己的一些个人看法。第一,高老师谈到了古典的共和政体和现代的共和政体之间的关系。这个问题其实是非常复杂的。在罗马政制发展历史上,有一个重要的转变,也就是从王政向共和政体的转变。这种转变在当时的罗马人看来,也是非常重要的,根本性的转变。那么罗马人是基于那些因素,认为一个先前是王政的政体,现在已经转化为共和政体了呢?主要是这样几个方面:首先,最高统治者的人数从王一个人变成了两个人——两个具有平等地位的执政官;其次,王是终身任职的,而执政官是任职一年的;再次,王是世袭的,而执政官是人民选举的。考察这些差异,我要问,难道罗马人不也是从权力制约的角度来看待共和政体的实质吗?王政之转变为共和,不就是因为专制的王权受到了限制吗?如果这样的理解成立的话,罗马人的共和观念和高老师所界定的以权力制约为核心宪政共和主义观念有什么本质的区别呢?我认为,古典的共和观念,究竟和现代的共和观念存在什么类型上的差异,也许还需要深入研究。 

(责任编辑:Mentle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