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执行难”问题
执行难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破坏了正常的司法秩序,成为法院工作乃至社会的一大顽疾。
这一问题的形成有非常复杂的历史原因和现实因素,原因主要有:
现行法律中执行没有单独立法,被置于民事诉讼法中,不妥当也不利于执行程序的完善;
部分法院执行不力,消极执行;
被执行人本身没有可执行的财产,不能执行或者执行人恶意拒执;
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干扰执行;
有义务协助执行的单位和个人不积极协助执行,甚至设置障碍、妨害执行;
社会信用体系尚未建立,监督制约机制不够健全;
个人道德品质缺失,法制观念淡薄;
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企业和个人市场风险承受力较弱
破解“执行难”,关键在于加强执行立法,健全执行机制,加强执行人员思想作风建设,树立执法为民的意识,坚决杜绝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创造良好的执行环境。消除“法律白条”,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针对此工作:一是深入进行思想发动。二是要搞好督促检查。三是抓好制度建设。抓紧对现有规章制度进行梳理,围绕重点环节、重点部位和重点问题,逐一列出需要立、改、废的制度和规范性文件,逐步建立起系统、科学的执法规范体系。
解决“执行难”问题需要采取的主要措施:
一是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体制,各级人民法院设立专司民事、行政案件执行工作的机构。二是加强执行监督,对在当地难以执行的案件采取提级执行、指定执行、交叉执行等方法,加大执行工作力度。三是继续推进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暨国家执行威慑机制建设,促使当事人自动履行生效判决。四是规范执行行为,明确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的标准和条件,慎用强制执行措施,积极推进强制执行立法进程。五是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的专项活动,努力实现执行工作良性循环。
例如昆明市具体采取10项措施:
成立昆明市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协调小组,对法院重大、疑难执行案件和重大执行事项进行协调领导;
以政府拨付和社会募集的方式筹集资金,建立昆明市特困群体案件执行救助基金,对失去执行条件、生活或健康急需救助的特困人员进行救助;
由市委专门研究适当增加事业编制,用于昆明中院在内部作相应调整,切实缓解人员力量不足与工作任务繁重的突出矛盾;
适当增加执行工作补助经费;
为执行一线增加执行专用车辆;
有义务协助的各部门,要在自觉履行协助法院工作职责的基础上,积极构建社会协助执行机制和执行威慑机制,竭力支持法院搞好执行工作;
法院要根据执行工作新形势、新情况,不断探索和改善内部管理和运行机制,健全执行制度,创新执行工作方法;
加大对执行工作的宣传力度,逐步形成人民法院依法执行、有关部门协助执行、社会群众监督执行、当事人守法执行的良好氛围;
将执行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
将清理出来的案件集中分类,对有执行条件的案件采取有力措施,坚决执行。对确有阻力和难度的案件,由协调小组统一协调解决,坚决破解执行难。